一、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的待遇
1、停工留薪期(醫(yī)療期間)待遇:
(1)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(yè)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(yī)療的,在停工留薪期內,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(含基本工資、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),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。
(2)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,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%發(fā)給住院伙食補助費(按每天不低于15元計發(fā));所在單位未規(guī)定標準的,按機關工作人員最低標準執(zhí)行。
(3)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因傷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,由所在單位負責。護理人數(shù)及護理期間由醫(yī)療機構確認(工傷職工住院病歷長期醫(yī)囑上載明“特級護理”的,護理人數(shù)按2人確定,載明“一級護理”的,護理人數(shù)按1人確定,護理期間按住院的期間),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日后的50%計發(fā),并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,所在單位派員護理除外。
2、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、六級傷殘
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、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,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。難以安排工作的,由用人單位按月發(fā)給傷殘津貼,標準為: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%,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%,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(guī)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?shù)刈畹凸べY標準的,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。
3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
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,保留勞動關系,退出工作崗位,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(shù),繳納基本醫(yī)療保險費。
4、一次性工傷醫(yī)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(yè)補助金
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規(guī)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(詳見下頁或閩政[2004]12號文)
特別提示:用人單位按規(guī)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(yī)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(yè)補助金的,應攜工傷職工本人,到所屬的社保機構當面核實情況后,可領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單位的“一次性醫(yī)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(yè)補助金”補助款。
★二、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(沒參保的,下述待遇也由單位支付)
職工發(fā)生工傷或患職業(yè)病的,除按規(guī)定由工傷基金支付醫(yī)療費外,達到傷殘等級的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、傷殘津貼、生活護理費;因工死亡由工傷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、喪葬費、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。
傷
殘
等
級 |
死 亡→
待 遇 項 目 |
一次性死亡補助金 |
喪葬費 |
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 |
一次性傷殘
補助金 |
傷殘津貼 |
生活
護理費 |
60個月×
社平工資 |
6個月×
社平工資 |
配偶每月40%×繳費
其他親屬30%×繳費
孤寡、孤兒另加10% |
一 級 |
24×繳費工資 |
90%×繳費工資 |
|
二 級 |
22×繳費工資 |
85%×繳費工資 |
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50%×社平工資
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40%×社平工資
生活部份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30%×社平工資 |
三 級 |
20×繳費工資 |
80%×繳費工資 |
四 級 |
18×繳費工資 |
75%×繳費工資 |
五 級 |
16×繳費工資 |
說 明
1、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、喪葬費、生活護理費;
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(shù)。
2、職工傷殘津貼、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;
按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(shù)。
3、職工傷殘津貼、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、生活護理費按月定期支付。 |
六 級 |
14×繳費工資 |
七 級 |
12×繳費工資 |
八 級 |
10×繳費工資 |
九 級 |
8×繳費工資 |
十 級 |
6×繳費工資 |
醫(yī)療費、康復費 |
參保職工治療工傷的相關費用,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(guī)定的,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