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工人日報,有讀者來信稱入職時謊稱未婚,后來公司了解到入職申請表上緊急聯(lián)系人就是她丈夫,公司以隱瞞婚姻狀況、違反公司規(guī)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。
首先,我國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,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”,這里的基本情況是指勞動者的健康狀況、知識技能、學歷等,而勞動者的婚育狀況應屬個人隱私范疇,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該隱私信息與履行勞動合同存在直接的關聯(lián)關系,否則勞動者沒有向用人單位報告的義務。
其次,根據我國《就業(yè)促進法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,除國家規(guī)定的不適用婦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崗位外,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。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,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(guī)定限制女職工結婚、生育的內容”以及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:“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,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(xié)議,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(xié)議中不得規(guī)定限制女職工結婚、生育的內容”的規(guī)定,且勞動者的婚育狀況屬個人隱私的范疇,故除針對國家規(guī)定的特定崗位進行招聘外,女性勞動者在應聘時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對于其婚育狀況的詢問,即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勞動者迫于現(xiàn)實功利而選擇做出不實的陳述,也不應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,更不應認定為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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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摘自人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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